为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2007〕165号)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办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我县于2006年正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制度,2007年3月之前我县征收标准为房屋合同价的1%,2007年3月至2021年12月底按照房价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其它市县区已实行按面积征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维修资金收取标准应当调整为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一定比例收取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县结合实际和周边县市情况,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了调整。
二、文件主要内容
1.文件明确,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七层以下)按照80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
2.非机动车库、非人防车位(车库)按照40元/平方米交存(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按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建筑面积计算)。
3.新的交存标准自2022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