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公开办发〔2019〕9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阜宁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试行)》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各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二)作出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应予公开而不主动公开的;
(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按规定回复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府信息公开档案资料,或保存不完整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
(十一)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二)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社会评议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检查或对举报、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根据管理权限,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告诫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 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和医院、学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指各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设立或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其他评议事项。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公开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自行开展,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监管。问卷评议、各界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评议单位公开栏等载体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掌握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评定,评定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将评定结果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书面说明应及时以网上通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建立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制度。
第十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公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等情况。
(三)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途径建设情况。
(四)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单位和下属机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六)省、市、县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制定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年终考核两种方式。
(一)平时考核。根据每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对各单位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
(二)年终考核。每年年底根据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等级和份数。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报县考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公开。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